優質生育及養育環境
不 同 的 性 別 篩 選、 不 同 的 爭 議 ?
/ / 2013.12.16
殺 女 嬰、 墮 女 胎 與 分 離 Y 精 蟲 1995 年我還是博士班學生時,學校一位人類系的老師邀請我在「東亞社會婦女」的課堂 上,與大家討論台灣的性別現象。這些美國的大學部學生,念了 Margery Wolf 於 1972 年出版 的 Women and Family In Rural Taiwan,我鼓勵他們跟我討論任何有關台灣的婦女議題。「現在 殺女嬰的狀況怎麼樣了?」我還記得是一位身材嬌小的白人女性,第一個舉手問我這個問題。 當下我有些吃驚,甚至覺得「受辱」。Wolf 並沒有提到殺女嬰的事,這些學生會不會把台灣跟 中國搞混了?即使台灣重男輕女的狀況仍存在,怎麼一下子就把台灣想像成會殺女嬰的蠻夷之 地?這些第一世界的學生,是不是覺得歐美以外都是落後地區?人類學系的老師,似乎看到我 的不解,很快地跟學生解釋台灣「進步的情況」,我也說明了殺女嬰不是一個當今會採行的性 別篩選措施。我忘記我有沒有談起,台灣在 90年代比較是採用羊膜穿刺等孕中的性別檢測技 術,然後以人工流產的方式來排除不想要的胎兒性別。不過,起碼在當時的課堂上,同學們聽 到台灣並沒有殺女嬰的情況,對我露出了「抱歉,誤會你們國家了」的表情。

2001 年我在一家醫院進行做有關不孕科技的田野研究。在一個不孕夫婦上課的場合,一位打扮時髦的女性,向諮詢員詢問,在胚胎植入前,該醫院是否可以進行性別篩選。這是一個半公開場合,當時上課男男女女有17 人。這位婦女所問的孕前性別篩選,可能包括蛋白精蟲分離法,或是可以百分之百確定性別的胚胎植入前診斷。之前我們從另外一家醫院得知,人工受孕的執行中,有將近四成會採用精蟲分離的技術,來增加生男的機會。這個數字雖然再次驗證了這個社會如何地重男輕女,如何在胎兒出現就決定了他/她的價值。但是,這位女性的勇於發言,而且當下還得到另一位女性的附和,表示也很有興趣瞭解相關資訊。她們態若自然的詢問,讓我對於性別篩選的議題,有了一些新的思考。

不論是殺女嬰、墮女胎,還是將Y 精蟲分離出來,這些性別篩選的方式,看似都為了類似的目的,可是很明顯地,又存在著極大的歧異性。如果以社會的接受度來看,似乎殺女嬰很難為社會所容,我也才會在人類學的課堂上,對於台灣存有殺女嬰的指控,感到「受辱」。但是相較起來,精蟲分離法,好像沒有這麼爭議,如同我在田野遇見的女性,可以如此直接地詢問,不感受什麼道德壓力(這期通訊撰文的張旭揚醫師,也寫著「只是一種精蟲精液處理法,誰能禁用?」,顯示精蟲分離法的「合宜性」)。我們可以如何看待這些手段不同、目的相同的性別篩選方式呢?它們之間存在著什麼價值差異嗎?對於達到消弭性別歧視的目標上,這些篩選方式有不同的影響嗎?

取消一切形式的歧視女性
新生兒的性別比往往是性別篩選是否存在的指標,但是中間也有些玄機。醫界一般認為,在不受干預的情況下,男嬰與女嬰的自然比例為106:100,已是男多於女。(註一)此亦為台灣早年的新生兒出生比例。然而,我們可以看出。自1970 年代中期起,台灣胎兒的性別比即逐漸超過此比例,在1990、1991 年更達最高峰的110.3:100,1999 年仍有109.4:100 的數值,顯示對性別的偏好仍明顯存在。

然而,台灣並不是到1970 年代種種生殖科技出現後,才開始有性別篩選。在沒有羊膜穿刺或是精蟲分離等科技介入之前,可能是依照現有子女的性別分配狀況,靠著不斷地生(或是停止再生),達到理想的性別比例,或是理想的男孩數目;我們周遭有些「七仙女+么弟」的家庭,或是「招弟」、「再招」、「金滿」(千金滿了)之類的女性姓名,就反映了這種靠著努力生產達到的確保家有男孩的目的。另外就是殺女嬰的作法,是因為胎兒娩出才能得知新生兒的性別,若為不可欲的性別,可能採取遺棄的手段作為性別篩選的方式。可能就是因為「七仙女」(相較起來「七壯丁」就少見)這種與努力生產的性別篩選方式所增加的女性新生兒數目,與遺棄女嬰所減少的數目,兩相消減,因此在1970 年代以前,新生兒的性別比維持著所謂的「自然狀況」,105/106 比1。


1970 年代開始,種種生殖科技的引進,使得孕前性別檢測變得更為可能。靠著藉由超音波、羊膜穿刺、絨毛膜採樣,而確定胚胎性別後,再採取人工流產的篩選方式,似乎又比傳說成功率為70%的精蟲分離術更能確實達到目的。台灣的新生兒性別比開始拉大,同時,胎次越高性別比例不均衡的狀態越明顯。例如在1991 年,第三胎次的性別比即高達130:100。(註二)生七仙女再得男的情況,已在子女數普遍下降的情況下,難以實行,但是偏好男孩的文化價值並無太大的改變,因此以科技達成子女的性別偏好,似乎就成了熱門的措施。這個明顯重男輕女的性別胎次比雖然在近三年(1996-1998)有下降的趨勢,但是第三、四胎的男女性別比仍都超過120:100。在試管嬰兒的技術開始普及後,我們對於體外受精胚胎可能有怎樣的篩選,也有出現更多的期待。我在田野中見到的詢問,顯然就是針對體外胚胎如何可能篩選性別,表示興趣。

從一些女性主義的立場,這類偏好男孩的性別篩檢,是男尊女卑的父權社會表徵。主要有關促進婦女人權的議題討論上,都有類似的聲音。例如在1994 年聯合國在開羅發表的行動宣言,就指出:「要去除各種對女孩的歧視,也要去除對於偏好男孩的根本因素,這些歧視與偏好造成了包括殺女嬰、產前性別篩檢等等具傷害性且不合倫理的措施。」我自己也曾以此脈絡討論一些相關現象。在《2000 年台灣婦女人權報告》中,我就以不均衡的性比例為例,彰顯出婦女生男壓力仍存在,藉此凸顯父權社會對女性生育自主權的箝制。我也在1999 年一篇探討不孕科技的文章,以一個因為沒有做精蟲分離而遭公婆責難的案例報告,提出女性的生育負擔,「不是靠『包生』甚至『包生男』的科技突破,而是靠社會不斷反省『女人=生殖』、『重男輕女』等性別迷思」。(註三)這些談法將性別篩選當作「不合倫理」、「違反性別正義」或是「社會問題」,是父權社會的產物,生殖科技也就成了鞏固父權社會的幫凶。似乎在這樣的討論中例如在聯合國的行動宣言,特別強調「各種對女孩的歧視」,因此不論是產後殺女嬰,還是產前性別篩選,只要是排斥女嬰的誕生,都是一種性別歧視,都應該要剷除。

產前篩選取代產後歧視?
然而,在性別偏好的討論中,也有學者開始對於性別篩選的異質性,以及這些篩選方式之間的關連性,提出討論。人口學家Daniel Goodkind 就提出了一個頗為爭議的「取代假說」。(註四)Goodkind 認為,這些性別篩選的方式,存在異質性,不能如開羅發表的行動宣言一般,將之一視同仁,而這些篩選方式之間的關連性,更缺乏討論。他舉出,有無可能,產前的性別篩選,會減少產後的性別歧視。也就是說,產前的性別篩選,使得能被生下的女嬰,都是想要的,因此不會再有遺棄女嬰的作為。Goodkind 還以韓國、中國與台灣的人口資料來檢視這個「取代假說」,他認為韓國的資料,初步支持這個假說:韓國隨著1980 年代性別篩選科技的流行,1990 年的新生兒性別比達到前所未有的高峰(113.8:100),但是昔日女性幼兒死亡率(1-4歲)-- 以此作為女嬰產後是否遭到虐待的指標 -- 高於男性的狀況,也出現改善,男女幼兒死
亡率高低出現逆轉。中國的資料顯示產前性別篩選是「加成」效果,並沒有取代作用,因為新生兒性別比增高,女性幼兒的死亡率也仍然維持比男性的為高,沒有改變。台灣則是新生兒性別比差距增高,但是女性幼兒死亡率一直比男性為低,因此取代說更不適宜。

Goodkind 提出的是,社會需不需要考量,哪一種性別篩選,可能比較為社會所接受,甚至可能如「取代假說」,可能可以減輕某種類型的性別歧視作為。Goodkind 也問,以下兩種情況,那個比較爭議:(A)如果1000 個懷孕婦女,因為法令禁止產前性別篩選,然後生下的子女中,有10 個女嬰因為重男輕女而致死;(B)1000 個產前性別篩選的墮胎。當然,我們可以說,兩種都不合倫理,都不合性別正義,但是Goodkind 提出來的似乎是,在重男輕女的文化價值尚未改變前,有何種措施比較能減緩性別歧視。


產前性別篩選的爭議,似乎不像殺女嬰如此地大,以致於有些論點甚至將篩檢科技的使用,與女性生育自主權牽扯在一起。有極端強調「生殖自主」的觀點,主張人有權使用各種生殖科技,不管是為了什麼目的。法律學教授John Robertson 就指出,已婚夫婦若有權使用生殖科技來彌補不孕的遺憾,「那麼這種使用科技的權力,也應延伸到任何其他名目,像是性別篩選….。」(註五)有一份1994 年對於37 個國家遺傳學家(geneticist)以及遺傳諮商員(genetic counselor)所做的問卷調查發現,遇到生四胎女兒的夫婦,想要進行胎兒性別檢測,以便墮掉女胚胎,有29%的諮詢員會執行夫婦的要求,有20%會轉介給他人執行。這些近半數的遺傳相關科技人員,不反對性別篩選的原因,主要的論點就在於個人有其使用科技的自主權。(註六)

為什麼性別篩選的方式,會得到如此不同的社會反應?一來,新生兒,10 週的胚胎,8 個細胞的囊胚,Y 精蟲,與社會認定什麼是作為「人」,差異極大。從社會常用的語言 --「殺」女嬰、「墮」女胎、「分離」Y 精蟲──來看,這些舉動的動詞,從法律上也難容忍的「殺」,存有爭議但是法律上並不見得懲罰的「墮」,以及根本像是實驗室動作(連主詞都變成了技術員)的「分離」,與「人」的直接關連似乎隨著成形的層次,而有明顯的親疏距離。二來,對於擔負懷孕、生產工作的女性,同樣是孕前篩檢,必須經過墮胎流程的性別篩選,要經過自己的身體,而由技術員來執行的精蟲分離法或是胚胎植入前診斷,性別篩選的過程不用經過自己的身體,感受到的壓力,必然也很不同吧。

如果說,產前篩選存在著避免產後歧視的潛力,孕前篩選的倫理爭議比孕中篩選來得小,那麼,這就表示社會應該對於不同的性別篩選,有不同的評價嗎?多樣的科技,是增加女性的選擇權嗎?

個人的選擇還是社會的需求
有一些女性主義者,也看到這樣將性別篩選的異質性,而有所回應。這些論點的思考,主要在於強調「我們要有怎麼樣的社會」來考量。

首先,個人的選擇本來就不可能無限制擴張,Rosemarie Tong 以「缺卵的女性,也不能直接跟有卵的女性要卵」為例,彰顯所謂生育權總有界線。(註七)如果把性別篩選當成個人的選擇,是否等於把個人期望置於社會需求之上?某些性別篩選,對當事人較無壓力,或社會上目前已較無爭議,支持墮胎權的女性主義者,也不認為對於「胚胎是不是人」的爭議加以考量,但是任何性別篩選的動作,就表示我們對性別存在著刻板印象,認為是特定性別才能有某些作為,才能符合父母某些期待,而篩選過的小孩,未來只要是不符合性別期待,也可能會遭受更大的譴責。(註八)這樣的措施,這樣是否會強化僵化的性別角色,強化這個社會的歧視系統?Wertz and Fletcher 就問,如果生殖科技或是遺傳醫學,主要目的是要避免或減少生命生存的種種障礙,那麼生理性別是病嗎?需要做篩選嗎?

必須要強調的是,這些論述,主要的考量點是社會層面,是我們對於性別篩選的規範,會有何社會面的影響。也許如Goodkind 觀察到的,短期內有取代作用,可能減少了另一種性別歧視,我們也要問,這種取代說,會不會仍無法解決性別歧視本身?或是,對於當事人當下採用性別篩選的正當性,我們也能理解,而盡量避免以「責怪個人」的角度來批判,而著力在對社會系統的檢討,但是靠著多樣的技術,來增加選擇權,不見得是解決之道,可能還增加更多的新負擔。例如,本來能自然受孕的婦女,可能為了增加生男的機率,實施精蟲分離法,就必須用人工受精,經歷更多的侵入醫療,這也在台灣普遍存在。甚至未來可能非不孕婦女,可不可能也要採行試管嬰兒的方式,歷經打針、吃藥、照超音波、取卵、植入等更多繁複且可能傷身的醫療過程,以便能使用植入前胚胎診斷,在孕前確保胎兒性別?

我能明白,面對短期內無法抵抗的「非要個男孩」文化價值,人們只有靠爭取較不具爭議性、較不給予自己壓力的性別篩選方式,來符合社會期待。狹義地來說,對於背負生育壓力的婦女,這不同的篩選方式,的確可能成為解決當下一些問題的資源。但是,我們不能因此忽略,長期來看,我們抗拒的還是歧視女人的社會系統,而這個社會系統,不會自動改變,也是需要社會的各種參與者,不斷地抗拒性別篩選,才能做徹底的扭轉吧。

註釋:
註一:見Williams Obstetrics(20th edition),1997,Stamford, Connecticut: Appleton &    Lange.
註二:見余漢儀、陳怡冰,1993/4,「讓數字說話:我國嬰兒出生胎次與性別比(1987-1991 年)」,《婦女與兩性研究通訊》29:1。
註三:以上兩篇文章,請見:吳嘉苓,2000,「生殖自主篇」,《一九九九台灣女權報告》,頁93-103;吳嘉苓,1999,「代理孕母之外:不孕科技與性別政治」,《婦女新知通訊通訊》200-201:17-20。
註四:見Goodkind, Daniel. 1996. “On Substituting Sex Preference Strategies in East Asia: Does PrenatalSex Selection Reduce Postnatal Discrimination?” Population and Development Review 22:111-125. 以及Goodkind, Daniel. 1999. “Should Prenatal Sex Selection be Restricted? Ethical Questions and TheirImplications for Research and Policy.” Population Studies 53:49-61.
註五:引文自,Tong, Rosemarie, 1997, Feminist Approaches to Bioethics, Boulder, CO: Westview, p.163.
註六: Wertz, Dorothy C. and John C. Fletcher. 1998. “Ethical and Social Issues In Prenatal Sex Selection: A
Survey of Geneticists In 37 Nations.” Social Science and Medicine 46(2):255-273.
註七:Tong, 1997, P.164.
註八:例如見,Overall, Christine. 1989. The Future of Human Reproduction. Toronto: The Women’s
Press.



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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